《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
第三十九條
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各項服務,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(yè)標準。
旅行社對旅游者就其服務基礎上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,應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。
第四十條
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、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,對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財物安全的項目,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的警示,并采取防止危害發(fā)生的措施;對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誤解或產(chǎn)生沖突的法律規(guī)定、風俗習慣、宗教信仰等,應當事先給旅游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。
第四十一條
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規(guī)定,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。
第四十二條
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明碼標價,質價相符,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。
第四十三條
旅行社組織旅游者旅游,應當與旅游者簽定合同。所簽合同應就下列內(nèi)容作出明確的約定。
?、迓糜涡谐?包括乘坐交通工具、旅游景點、住宿標準、娛樂標準、購物次數(shù)等)安排;
?、媛糜蝺r格;
?、邕`約責任。
第四十四條
旅行社因不能成團,將已簽約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,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。
未經(jīng)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,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第四十五條
旅行社因《條例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,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投訴;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,應及時查明事實,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,應當根據(jù)旅游者的損失程度,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。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,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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